根据教育部和我区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暂行实施意见。
一、各级招生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 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要把体检工作作为整个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并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体检工作在旗县(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由卫生部门和招生办公室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协调、指导本地区开展招生体检工作;督促、检查体检工作的进行情况;及时处理体检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旗县(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体检宣传、组织工作;要向考生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内容及体检工作方法;要指定本地区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体检任务。体检医院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站。体检前应组织体检人员认真学习《指导意见》、《通知》和体检方法,训练好体检队伍,选好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奖惩办法。体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指导意见》和《通知》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对高校、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体检工作,要自觉遵守《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附件一),要正确掌握《指导意见》、《通知》和《体检工作操作规程》的精神(凡属《体检工作操作规程》中未规定操作方法的体检项目,仍按原国家教委1991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方法》进行检查),做到不宽、不严、不漏项、不错检,体检意见准确无误。各科医师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主检医师对体检意见负责。
四、考生入学后,如经招生学校复查发现体检失实,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此外还要追究体检医师的责任。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凡因考生本人隐瞒其既往病史而造成的遗留问题,责任自负。
五、考生要自觉遵守《考生体检守则》(附件二),凭《准考证》或二代身份证参加体检。考生体检时,各科医师应注意核对考生与《准考证》或二代身份证、《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如发现冒名顶替现象,应拒绝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