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暂行)
来源: 考务一处 作者: 发布日期: 2010-03-03 |
五、外科 1、身高:在此栏的方框内(每框一位数)填写身高测量的厘米数。如果测量结果不足三位数,则在方框左端第一位以“0”补充或左端第一位为空。身高测量数不能保留小数部分,一律四舍五入为整数。 2、体重:在此栏内填写体重测量的千克数。如果测量结果不足三位数,则在方框左端第一位以“0”补充或左端第一位为空。如一考生身高为176厘米,体重为69千克,则填为1 7 6厘米 体重0 6 9千克,或1 7 6厘米 体重□ 6 9千克。不能填为1 7 6 厘米 体重6 9 □千克。体重测量数不能保留小数部分,一律四舍五入为整数。 3、皮肤: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疾病名称。但如花斑癣(汗斑),则不必写入体检表内。 4、面部: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检查所见。 5、颈部: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异常所见。 6、脊柱:有畸形或侧弯者,要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改变程度,无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 7、四肢: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有改变者,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检查所见。 8、关节:有病理改变者要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改变情况及程度;无改变者填写“正常”代码。 9、其他:有外科范围的其他疾病要写明,无病理改变者写“正常”。对肢体残疾的考生,要在此栏中认真描述残疾肢体、部位、性质、功能、肌力,重点为是否能够“生活自理”,并注明残疾证号码。 六、耳鼻喉科 1、听力:在此栏内填写左、右耳听力米数。如果测量数不能填满栏内方框,则在方框左端第一位以“0”补充或左端第一位为空。如考生左耳听力为5米,则填为:0 5米或□ 5米,不能填为:5 米或5 m。 2、嗅觉:检查结果填写在此栏的方框内,正常者填1,迟钝者填0。框中不能填写其他数字及字符。 3、耳鼻咽喉: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分别写明异常改变或疾病名称。 七、口腔科 1、唇腭: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唇腭有改变者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异常所见。 2、牙齿:门齿有缺失划“×”标明部位,并在方框内填写“其他”代码;未见异常者在此栏的方框内填写“正常”代码。 3、是否口吃:无口吃者在此栏的方框内填1;如有口吃应在此栏的方框内填0。框中不能填写其他数字及字符。 4、其他:只写异常所见,无异常者写“正常”。 八、转氨酶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转氨酶检测结果填写在对应方框内(2010年下发的《体检表》中“乙肝表面抗原”一栏不再填写),正常者填1,异常者填2,框中不能填写其他数字及字符。若异常,还要在“其他”栏内具体写清楚检查结果。同时,体检医院还要将检测结果单按考生体检序号从小到大整理好交旗县(区)招生办,旗县(区)招生办待考生的《体检表》进行数字化处理后,再将检测结果单随《体检表》一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九、胸部透视 详细记录胸部透视所见。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其他”栏内写明诊断。 十、体检医师签名 承担体检任务的各科医师均要在相应栏目内签名,姓名一定要签在格内,以免影响计算机对体检信息的识别。 十一、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 体检医院的主检医师根据各科医师的检查结果,全面审查无误后,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文件精神,在《体检表》中填写考生报考专业意见,需将“第几条所列情形”和“第几条所列专业”在《指导意见》上相对应序号填写在方框内,每条均要求填写一位数字,如第1条填写1。体检医院的主检医师要对给考生作出的体检意见负责并签名,之后加盖公章(公章需盖在固定位置虚线圆圈内)。填写体检意见时要特别注意: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取消《指导意见》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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