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参加我区2020年12月学位外语考试期间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6。
考点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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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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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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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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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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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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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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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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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德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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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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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0007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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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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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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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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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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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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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德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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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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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0007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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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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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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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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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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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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