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对下列在我区参加2014年06月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生的考点名称、考场号、座位号、课程名称、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我中心发传真提出陈述,传真:0471-3261714转803、电话:0471-3261805。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本办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4年06月22日
考点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试时间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事实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新惠中学A楼 |
语文 |
6月7日上午 |
13 |
11 |
姓名外漏 |
第五条第八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集宁四中 |
语文 |
6月7日上午 |
19 |
03 |
姓名外漏 |
第五条第八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鄂市二中 |
语文 |
6月7日上午 |
49 |
23 |
姓名外漏 |
第五条第八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磴口一中 |
语文 |
6月7日上午 |
24 |
30 |
姓名外漏 |
第五条第八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乌兰浩特四中 |
语文 |
6月7日上午 |
11 |
12 |
姓名外漏 |
第五条第八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托县一中 |
计算机综合 |
6月8日上午
|
20 |
15 |
8:58-9:06回头看16座四次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察右中旗二中 |
机电综合 |
6月8日上午
|
45 |
10 |
评卷确定雷同 |
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察右中旗二中 |
机电综合 |
6月8日上午
|
45 |
11 |
评卷确定雷同 |
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武川县一中 |
高职数学 |
6月7日下午 |
47 |
04 |
夹带资料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