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对下表中所列考生做如下处理决定,对以下处理决定如有不服,考生自本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或者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自本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5年6月22日
考点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试时间 |
考生号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事实 |
处理依据 |
处理意见 |
呼市二十九中 |
文科数学 |
2015年06月07日1500 |
15150105114549 |
021 |
002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牙克石市第一中学 |
理科数学 |
2015年06月07日1500 |
15152104153270 |
001 |
027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乌兰浩特市第五中学 |
高职数学 |
2015年06月07日1500 |
15152201890360 |
021 |
007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科右前旗二中 |
高职数学 |
2015年06月07日1500 |
15152221890115 |
017 |
007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
第五条第四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科右前旗二中 |
高职数学 |
2015年06月07日1500 |
15152221890119 |
017 |
008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
第五条第四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呼市托县一中 |
幼师综合 |
2015年06月08日0900 |
15150122890279 |
049 |
006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固阳一中 |
旅游综合 |
2015年06月08日0900 |
15150222890370 |
036 |
002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牙克石市第四小学 |
理科综合 |
2015年06月08日0900 |
15152104153360 |
005 |
027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鄂托克前旗中学 |
英语(汉) |
2015年06月08日1500 |
15152724110245 |
003 |
003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临河一中 |
英语(汉) |
2015年06月08日1500 |
15152801155376 |
036 |
022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