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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公告(三)
发布时间: 2017-06-22 10:34 来源: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一条、《关于做好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及自治区其他相关规定,拟取消我区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期间认定的以下几名本人民族与父母民族不符考生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资格等只有少数民族考生在我区参加高考及录取中方可享受的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资格。现对相关考生信息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你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考生号

违规事实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17150422150890

本人民族与父母民族不符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七条第一款、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一条、《关于做好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取消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资格等只有少数民族考生在我区参加高考及录取中方可享受的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资格

17150429112140

本人民族与父母民族不符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七条第一款、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一条、《关于做好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取消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资格等只有少数民族考生在我区参加高考及录取中方可享受的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资格

17150429152962

本人民族与父母民族不符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七条第一款、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一条、《关于做好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取消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资格等只有少数民族考生在我区参加高考及录取中方可享受的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资格

17152631150882

本人民族与父母民族不符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七条第一款、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一条、《关于做好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取消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资格等只有少数民族考生在我区参加高考及录取中方可享受的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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