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类教育考试的考务管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适应标准化考点施考的要求,根据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类教育考试工作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招考委)和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负责管理,自治区有关高校、各盟市或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区是指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每旗县(区)设为一考区。考试期间,各旗县(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行使考区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和特岗教师考试等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盟市设为一考区。考试期间,在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局的领导下,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人高校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盟市所在地或自治区有关高校。考试期间,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管理有关考区或高校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2章 考点的设置
第七条 设置程序
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考点设置应在自治区招考委的指导下,设在旗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学校,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各级各类学校包括自治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都有设置和承担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考试考点的责任和义务,并为命(译)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且需按照本办法进行考点建设和评估。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考点的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电力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的要求。环境安静,卫生清洁,交通便利,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2.考点要符合教育部和自治区标准化考点建设规范,监控室配备不间断电源并对所有监控设备通过不间断电源实施供电,考点内电子监控设备全面覆盖试(答)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室、考场、考务办、监控室等场所,试(答)卷存放、分发、回收以及考试实施期间实时监控和全程录像。
3.考点要配备数量足够的作弊克,每个考场配备功能完备的时钟、无线通讯信号屏蔽仪、金属探测仪各一部。考点监控室和考务办都要有可长途直拨的固定电话和可上网的计算机。还须安装有利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考生身份验证的系统和能在互联网上打印《准考证》、《座位通知单》等为考生服务的相应设备。
4.考点要设考务办公室、监控室、试答卷分发回收室、备用考场、问询处、医务室、开水供应处、举报箱、违规考生公示栏、存车处、厕所等,并张贴明显标志。
5.考试期间考点要实行全程全封闭管理,每个考点只设一个出入口,并在距离出入口4至6米处设立警戒线,由武警、安保人员值守。考试期间,禁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高等学校不能做到完全封闭的,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设为考点。
6.考点应配置播放、通讯、计时、电铃、照明等设备,要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且性能必须良好,保证考试期间正常使用。
7.要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8.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
9.根据工作需要,配齐考试所需的考务用品和设施。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考点设主考、副主考,由当地招考委聘任。
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武警、卫生、保密、供电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十条 环境布置
1.考点入口:悬挂有考试类别、考点名称的红底白字横幅。如:“XX年XX考试XX考点”。
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主要内容: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武警或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
5.考点设考场的楼宇内非考试专用房间须一律用封条封闭。
6.一个考点若有多栋楼设考场的,需在每栋楼都悬挂横幅标识。
第3章 考场的设置
第十一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安排应该相对集中,考场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平整,卫生清洁,考场内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场内墙壁或黑板上若有知识性文字、图画、资料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多余的桌凳须搬出考场或在不影响考生通行的情况下整齐地摆放在考场后面或侧面。
第十二条 考场座位数按30人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
座位号排列方法为:教室前端面对考生的监考员右手第一列、最靠近监考员的座位为01号,依次蛇形排列(如下图所示)
若不能按7788或8877排列的考场,亦可参照此原则采取五列的编排方式,但需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
阶梯教室等大教室最多左右并列安排两个考场,监考员面对考生右手考场为小号考场,每个考场前端要设立醒目的标牌显示考场编号,保证监控全覆盖、图像清晰,并能准确区分不同考场。
第十三条 考场内投入使用的课桌必须桌口朝前放置,桌内无任何物品。
第十四条 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座位号(桌签)须贴在课桌面的左上角。
第十五条 考场入口门前须张贴第××考场(另有考务规定的按其相应要求执行),以便考生准确找到应考地点。考场张贴如下图所示:
第××考场
第十六条 每个考场应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配备非考试物品暂放袋,供考生暂放携带的包、眼镜盒、书籍、资料等与考试无关的个人物品。
第十七条 考场前黑板上应张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监考员守则》,板书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接受举报、投诉电话以及当次考试科目、时间、试卷页数、答题卡(自学考试为“笔迹卡”,下同)页数、考场序号、监考员姓名等。考场醒目位置书写或张贴半米见方的考场编号,且在前方摄像头监控覆盖范围内。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并确定一名乙监考员为女性监考员。每场考试都通过随机方式(抽签等)确定监考考场。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每9个考场须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
第十九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件上岗。为便于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测,每考场至少有一名女性监考员。
第二十条 考点务必安排专人核实每场次考场监考员是否与随机确定的结果一致,且须将每场考试随机确定的监考员名单提供给自治区巡视员,以供核实监督。若发现监考员擅自调换考场,将取消其监考资格,并对考点主考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首场考试前一天至考试结束,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
第四章 试(答)卷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试卷视频监控设备或GPS/GPRS或RFID等技术手段,教育考试机构能够随时监控到试卷运输情况。试卷运输到目的地后,录像由当地教育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人员共同立即回放,并填写情况登记表。试卷进入保密室后,试卷保管期间每隔6个小时(即每天4次:0点、6点、12点、18点)对保密室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在试卷分发场所完成试卷分发工作后,立即对分发全过程进行回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用于临时存放备用卷(卡)的考务办(保管室)须符合下列要求:值守人员可直观看到试(答)卷存放带锁铁柜,考点监控室能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全面监视。考务办保存备用卷(卡)期间,室内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不得过夜存放试(答)卷。
第二十四条 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领取试卷或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试卷视频监控设备或GPS/GPRS或RFID等技术手段,并由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直达考点保管室。教育考试机构能够随时监控到试卷运输情况。试卷到达后,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带锁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管。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安全到达信息。
第二十五条 开考前,主考及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同行护送,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并向监考员发放试 卷。
第二十六条 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内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试卷分发、回收情况须全程监控录像,并有教育纪检部门人员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经“封闭式”专用通道全程同行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
第二十九条 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塑料膜密封是否完好,如无破损当众启封,并由2名当场考生在试卷袋的指定位置签字。考试结束后,同场2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答)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达分发(回收)室,按考务规定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袋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按要求经旗县区(考区)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启封备用试卷,然后再按要求及时将备用卷启用情况报告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用卷的保管、领取、使用管理等要求同试(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