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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施考程序(暂行)
发布时间: 2013-05-10 15:57 来源: 考务一处

    第一条  考点应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全面做好考点、考场设置和考试设备设施检查调试工作。考试必须在可实现远程联网监控的标准化考场进行,考点监控室、考务办要配备可长途直拨的固定电话和一台可上网的计算机,考务办须配置用于存放备用试卷(答题卡)的带锁铁柜,并可全方位监控。每个考点须备有2部手机专门用于应急指挥。从考务办到考场必须设有“封闭式”专用通道。
    第二条  开考前1小时,考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到考务办报到,一律不准携带手机(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外)、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和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以及具有接收或发送无线通讯信号功能的任何器材进入考点,已带入的必须交考务办公室封存。携带的其它非考试物品如各种包等也一律须交考务办统一保管。进入考点时要经专人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贴身检测。主考、副主考或指定工作人员宣布本次考试科目和注意事项,通过计算机派位或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每个考场的监考员(每个考场至少有一名女性监考员),并保证同一考场内的两名监考员来自不同的单位。同时,将监考员名单通过RTX考试指挥系统上报。考试结束后,考点需将监考员名单打印好并经主考签字确认,交给自治区下派的巡视员。同时,按要求做好金属探测仪、手机屏蔽仪、时钟等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校验工作,要落实专人负责本考点的电源管理,确保考试期间用电正常和相关考试设施运行正常。系统管理员按时开启网上巡查视频监控设备。
    第三条  每个考点要配备专职司钟人员,统一校验时钟并按要求统一发出施考信号,在每个时间节点发出信号前要与多人反复校验时钟后再统一发出,避免出现司钟错误。每科开考前5分钟和结束前15分钟,考点必须安排一名副主考在司铃控制室进行监督。每科开考前15分钟,由考点统一发布时间,监考人员须在考场核对考场时钟的显示时间,不准确的立刻调整。普通高考外语听力考试开始前,听力播放室内除设备操作员外,还必须有一名副主考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播音室进行监督,核验播放内容。
    第四条 开考前40分钟,监考员领取当次考试试卷、答题卡(自学考试为笔迹卡,下同)、考场记事卡、草稿纸、条形码、金属探测仪、考试用品以及《座次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考场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以下简称《试卷分发对照表》)等并规范填写相应内容。 考点试卷分发场所内须按不同考试科目设立相对独立的分卷区域,监考员到对应的分卷区域领取本考场试卷。发放试卷人员与监考员应共同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及其外部塑料膜密封情况,检查科目是否与当次考试相符,并核对条形码是否属于本考场。如发现试卷袋及答题卡袋或透明塑料膜有破损,应立即上报自治区考试中心,同时交保密室保管,及时换取密封完好的该科目试卷或答题卡(若换取后试卷份数不足,须请示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后,按请示意见处理);如发现该科目与本时间考试的科目不符,应立即交保密室保管,及时换取当次考试科目的试卷及答题卡。核对无误办理领卷手续后2人同行,通过考务办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径直前往考场,并可全程监控或在考务工作人员视野范围内,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离开规定路线。
    第五条  开考前30分钟,考点发出考试预备信号,组织考生入场。考点要安排专门场所用身份验证系统对发现的疑似替考考生进行身份验证,若确属替考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须按规定从速处理,禁止其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生入场时,考场的监考员甲负责管理试卷并核对时钟时间是否正确。监考员乙在检查并确认考生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无误后,在视频监控下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贴身检测,并要求考生将禁带物品装入考点统一配发的非考试物品暂放袋后放置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指导考生对号入座。入座后,监考员甲开始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向考生告知:《考生考试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有关规定,并声明:考场内时钟只做参考,考试实施过程中各节点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出的相应信号为准。
    第七条  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乙向考生分发答题卡、条形码和草稿纸。分发前,随机选取两名考生检查答题卡袋及透明塑料膜是否完好。若完好,启封后由两名考生在答题卡袋上指定位置签名,监考员乙当众启封答题卡袋,并清点份数。无误后,向考生发放答题卡。答题卡分发完毕后,再逐一将条形码按其上信息分发给考生本人,发放时要指导并监督考生当场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若答题卡份数短缺,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考点主考请示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后,及时启用备用答题卡补齐。答题卡袋设有“两个封舌”,一个“封舌”已封用,另一个“封舌”在袋内,启封时沿试卷袋上方横向用刀启开,注意不要损坏袋内“封舌”,袋内的“封舌”留做密封答题卡袋时使用。
    第八条  各科考试前,监考员要提醒考生: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中性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指导考生正确填涂答题卡上的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和座位号、试卷类型,正确粘贴条形码等。
    第九条  开考前10分钟,考点发出启封试卷信号,监考员甲按要求做好试卷分发前的准备工作。座位号是奇数的考生发A卷,座位号是偶数的考生发B卷(自学考试除外)。监考员乙随机选取两名考生检查试卷袋及透明塑料膜密封是否完好。若完好,启封后由两名考生在试卷袋上指定位置签名,监考员甲方可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发现试卷科目与当次考试科目不符或数量不符,有漏印、错印、错装等现象时,应立即报告流动监考员按规定采取措施,迅速到考务办公室换取备用卷,保证考试实施。考点主考对接触试卷内容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扩散。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监考员、考点主考签字确认后,由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试卷袋设有“两个封舌”,一个“封舌”已封用,另一个“封舌”在袋内,启封时沿试卷袋上方横向用刀启开,注意不要损坏袋内“封舌”,袋内的“封舌”留做密封试卷袋时使用。
    第十条  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考场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并按座位号从小到大顺序向考生分发试卷。严禁错发试卷。
    第十一条  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甲板书本场考试科目名称及试卷页数和答题卡张数。监考员乙要提醒考生查看试卷科目和试卷类型是否与当次、本人应考科目、卷型相符,卷首和每页下方均标有试卷类型和页数,要求考生认真清点检查试卷页数和答题卡张数,防止发生考生实际持有试卷与应发试卷页数或卷型不符,要求考生检查试卷和答题卡是否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考生发现问题举手报告,申请更换。考生检查无误后,监考员要求考生:在《试卷分发对照一览表》上确认试卷类型和试卷是否完整并签字,在试卷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考生本人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等。
    第十二条  考点按规定开考时间发出开考信号后,监考员甲宣布开始答题。提醒考生答题时,所有题目一律在答题卡上按要求作答。选择题作答时用2B铅笔将对应题目选项涂黑涂满,非选择题作答时一定要在相应题目指定区域内作答,未在指定区域内作答的答题内容无效。切不可答题错位、答题题号顺序颠倒、跨区域答题、超出本题答题区域(超出答题卡边框线)作答,否则答案无效。如修改答案,应用笔将废弃内容划去,然后在划去内容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掉废弃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非选择题部分每道选做题只允许从所给的题目中选答一题,如果多做,则按所作答的第一题评分。作答时要将本人所选题目的题号用2B铅笔涂黑涂满(多涂或漏涂,则答题内容无效)。要保持答题卡整洁和平整,不得折叠、撕破、穿孔,不准在答题卡上乱写、乱画、乱涂。开考后,再行更换答题卡的,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没有在答题卡上按要求作答的内容无效。考场内不备续卷纸,答题内容书写在试卷及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员乙在考场前台监考,监考员甲用《座次表》逐个核对:①考生在试卷和答题卡上所填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和座位号、试卷类型是否正确;②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座次表》、桌签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不符,立即查明并通过流动监考报主考按规定处理;ƒ考生本人信息与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监考员要指导考生使用规定的文字作答。汉语授课各科类考生参加全国统考(除外语科目外),笔试一律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报名时要求考试“朝鲜语文”的考生,“朝鲜语文”必须用朝鲜文答卷,其他各科(除外语、民族汉考三级科目外) 可由考生任选文字答卷,但同一科目必须用一种文字作答。蒙语授课各报考科类的考生,除外语、民族汉考三级科目外,其他各科目一律用蒙文答卷。蒙语、朝语授课考生的外语、民族汉考三级作答文字应符合相应的试题作答要求。
    第十五条  开考15分钟起,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普通高考6月8日外语考试14∶45之后禁止进入考点)。上述时刻后,主考指派专人,佩戴有关工作证件到所负责的考场,在缺考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的姓名处加盖统一规格的蓝色“缺考”印章,在空白试卷和答题卡的姓名处加盖统一规格的蓝色“空白”印章。自学考试“缺考”和“空白”印章加盖在总分栏内。监考员乙将缺考考生的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和座位号、试卷类型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相应的位置,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同时用2B铅笔将《考场记事卡》上对应考生缺考标记栏中的“○”涂黑涂满。
    第十六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前,考生不得交卷出场,不允许考生提前离开考场。遇有考生晕场、生病等特殊情况,监考员要通过流动监考报告主考,考生不能继续坚持考试且考生本人申请退场治疗,允许其退场治疗,主考要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若考生本人申请到医院治疗或根据病情确需到医院治疗,主考要指派专人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如果未到规定离场时间,则实行隔离治疗。以上情形考生所误时间一律不补。
    第十七条  考试开始后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纪检员及加盖“缺考”章和“空白”章的工作人员外,任何人都不得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观望(除流动监考员)。非考点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点。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监考员甲必须不时的核对考场配备的时钟时间是否准确,防止钟表走时有误。如有问题必须及时通知流动监考员进行更换。监考员甲、乙必须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纪检员、加盖缺考章和空白章人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监考员甲、乙不得擅离考场。不得无故在考生附近长时间驻足观看。
    第十九条  监考员甲、乙要严格遵守《监考员守则》,分别在考场前、后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发现考生有违规动机时,应及时警告。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违规发生时间及违规事实代码如实按要求填写在《考场记事卡》上;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条  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印刷不清、污染、缺损等提出的询问,立即请示主考,当众答复。试题、答题卡获知更正后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考场记事卡、草稿纸、《座次表》、《试卷分发对照表》等带出或传出考场。若有考生因晕场、生病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中途退场,监考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若发现缺失及时向考生追回或向考务办公室报告。退场考生须携带好本人物品,交卷退出考场的考生不允许再进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甲应当众提醒考生离终考所剩时间,并提醒其检查姓名、考生号(准考证号)、座位号、试卷类型等栏目的填写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点按规定考试结束时间发出考试终了信号,监考员甲宣布考试终了时间已到,考生须立即停笔。考生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自己的物品,两臂下垂,双手放在桌下,待全部清点无误后,允许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监考员认真清点答题卡和试卷份数(包括缺考卷、卡,空白卷、卡)。考生退场时方可自行取回放置物品。如发现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等要立即追回。
    第二十四条  每科考试结束,考生全部退出考场后,监考员甲、乙共同将考生试卷、答题卡、《考场记事卡》、《座次表》、草稿纸、《试卷分发对照表》等考试材料通过考务办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全程同行径直前往考务办,并可全程监控或在考务工作人员视野范围内,严禁途中停留办理其他事项、离开规定路线。监考员离开考场前应认真检查考场内有无遗留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和考生物品,清理、密封考场,以备下场考试。
    第二十五条  监考员甲、乙到达考务办公室后,首先将签字笔(中性笔)、铅笔等所有用笔和《座次表》、《试卷分发对照表》交专人管理,然后将答题卡和试卷(自学考试试卷需装订)按考生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包括缺考卷、卡,空白卷、卡)整理好,经考点负责人检查和验收后,答题卡和试卷均装入原封套内,用封条密封,加盖密封章,并在封套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考务办公室要设专人认真清点试卷袋、答题卡袋。将答题卡袋按考场序号从小到大排列,将对应考场、对应科目的答题卡袋条码标签贴在答题卡袋的指定位置。备用卷和备用卡袋也要贴条形码,未启用的备用卷、备用卡将条形码粘贴在塑料膜上,启用的备用卷、备用卡将条形码粘贴在袋上指定位置。无误后立即派专人专车将答题卡袋、试卷袋、草稿纸、《考场记事卡》和《座次表》、《试卷分发对照表》及备用卷和备用答题卡一并交所在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考生已使用过的试卷、草稿纸均留存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保存至成绩公布之后半年。
民族汉考考生使用过的试卷(含缺考卷、空白卷)和备用卷随考生答题卡等考试材料一并按时送到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指定的交接地点。
    第二十七条  若启用备用卷,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科目的备用试卷、备用答题卡,均须写明盟市、旗县区、考点等信息后,密封(或保留原密封)随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启用备用卷登记表》与考生答题卡等考试材料一并上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第二十八条  在统考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前,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外传、翻印和出售已考科目试卷、答题卡及答案。
    第二十九条  考生违规者(含通过回放考场电子监控录像及评卷中认定的考试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罚。违规事实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第三十条  考点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点工作人员守则》、《监考员守则》,所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人员奖惩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试实施过程中,有关标准化考场设备运行的相关要求、程序、制度等执行自治区下发的相关文件;考点、考场发生的各类偶发和突发事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偶发事件处置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考试全部结束后,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要通过办公平台打印答卷交接单一式二份,然后持此交接单及时派出专人(必须3人以上,且要有公安或武警人员随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将全部答题卡(答卷)、封装后的《考场记事卡》、备用试卷和备用答题卡,按时送到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指定的交接地点。《座次表》、《试卷分发对照表》留存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
    第三十三条  考试全部结束后,考点系统管理员负责将本次考试视频监控资料下载,并拷贝到自治区巡视人员所带的移动硬盘内交给巡视员带回,且须保证视频资料完整。录像资料未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调阅、查看、复制和外传。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应指定专人对经自治区批准的借考考生答卷和档案材料以机密急件及时寄交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各类考试报名确认机构负责适时通过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办公平台打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违规考生。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程序未尽事宜,按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下发的相关考务规定执行。教育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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