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点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发布时间:
2013-05-10 16:06 来源:
考务一处
一、考点工作人员由主考、副主考、考务、监考、后勤、保卫、医务、巡视、纪检、视频监考员、系统管理员、武警或公安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考点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熟悉掌握考试实施程序和相关规定及要求,明了本岗位职责。
三、考点工作人员必须在各科开考前1小时清除所有非本考点工作人员,并将闲置教室、办公室用专用封条封闭,钥匙要交主考保管,出入口由武警人员值守。
四、考点工作人员必须在开考前1小时到考务办公室报到。
五、考点工作人员进入考点前须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测,一律不准携带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和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以及具有接收或发送无线通讯信号功能的任何器材进入考点,已带入的必须交考务办公室封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点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须注明编号、工作岗位等)并携带本人身份证。
七、考点必须按各科考试规定时间发出信号,不得提前或推迟。
八、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
九、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应穿软底鞋,不得大声喧哗。
十、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事占用考试专用电话。
十一、考试期间,除主考、副主考、本考场监考员、巡视员、纪检员、加盖缺考和空白章的考点工作人员以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十二、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考生或考点外其他人员提供与考试有关的任何信息。
十三、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不得出入考点,考试时间终了,考点工作人员完成本岗位任务之后,方可离开考点。
十四、考点工作人员管理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奖惩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点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熟悉掌握考试实施程序和相关规定及要求,明了本岗位职责。
三、考点工作人员必须在各科开考前1小时清除所有非本考点工作人员,并将闲置教室、办公室用专用封条封闭,钥匙要交主考保管,出入口由武警人员值守。
四、考点工作人员必须在开考前1小时到考务办公室报到。
五、考点工作人员进入考点前须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测,一律不准携带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和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以及具有接收或发送无线通讯信号功能的任何器材进入考点,已带入的必须交考务办公室封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点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须注明编号、工作岗位等)并携带本人身份证。
七、考点必须按各科考试规定时间发出信号,不得提前或推迟。
八、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
九、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应穿软底鞋,不得大声喧哗。
十、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事占用考试专用电话。
十一、考试期间,除主考、副主考、本考场监考员、巡视员、纪检员、加盖缺考和空白章的考点工作人员以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十二、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考生或考点外其他人员提供与考试有关的任何信息。
十三、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不得出入考点,考试时间终了,考点工作人员完成本岗位任务之后,方可离开考点。
十四、考点工作人员管理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奖惩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